“保险公司告诉我护理费的标准每天40元,现在一天40元哪里请得到护工?这合理吗?”近日,市民许先生向新民交通法援求助。
2016年8月,许先生骑自行车至小木桥路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住院治疗。在住院的半个月期间请了专业人员进行护理。出院以后,许先生的妻子又向工作单位请假护理了一个月。之后,一直在家休养了近半年。伤情恢复后,许先生跟着肇事司机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岂料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每天40元的标准赔偿护理费。许先生非常气愤,受伤了难道还要自己倒贴钱请护工?伤者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障?
“新民交通法援”律师告诉许先生,根据法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明确意见的除外。护理期限一般由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护理期”评定。
就本案来说,许先生的护理期限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在这个护理期限内,可以分为三段相加计算:首先,住院期间,护理费应当按照实际支出的花费凭发票计算;其次,在家妻子护理期间,应当按照妻子的误工费计算;最后,剩余的期限则按照法定的标准,即一般每天40元至60元的标准计算。
“新民交通法援”律师还提醒,伤者可以在住院期间聘请专业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出院后亦可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照顾,所产生的护理费用均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一定要记得在支付护理费用时索要正规的发票。
新民晚报记者 程绩
编辑: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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