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出国或补办户口等原因,不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市民到县妇保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但由于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无法补办。
根据有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一律不予补发。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996年1月1日前在医院出生的人员,可持相关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持“出生公证书”到公安部门上户口,或到各国使领馆办理签证。1996年1月1日前不在医院出生的人员,可先做亲子鉴定,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持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上户口或办理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