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整体数量保持平稳中呈现小幅下降的趋势,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部分罪名的前期打击治理初见成效,从严监管的氛围逐渐形成。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特点、趋势,一些新型犯罪手法频出,案件涉及领域延展,证券期货犯罪和职务类犯罪发生联结等。这是记者从今天由市检一分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发布会上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2023年度证券期货犯罪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了近五年一分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经验做法、反映的问题、对策建议以及相关案例。
新型案件带来新挑战
近五年,一分院共受理证券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件69人,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起诉案件51件136人;受理的非法经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中,涉及证券期货犯罪的关联案件共19件47人,其中审查逮捕7件14人,审查起诉12件33人。
从受理案件来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仍旧多发,占据案件的比重较大。从罪名类型来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呈现多发态势,上述罪名案件总量占比达90%。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涉上市公司的证券犯罪呈增长趋势,体现了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虚假陈述类证券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主体和市场领域呈现扩张态势。如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出现虚假申报型等新型操纵手段,涉新三板等新兴交易场所和领域证券犯罪明显增加。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行为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获利的同时,还利用场外期权等衍生品扩大其违法所得。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涉案人员由常见的基金经理向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延伸,这些都值得高度关注。
共同犯罪和传递型犯罪比例较高,证券期货犯罪团伙化、链条化趋势明显。近五年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高达61%,部分犯罪中由固定人员承接犯罪链条上的“专业”功能,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的态势。在内幕交易犯罪中,传递型案件屡见不鲜,多层化多级化的传递型内幕交易频发,内幕信息通过亲属、同学、好友、合作关系等社交圈子层层传递,快速扩散,引发一批窝串案。
犯罪人员呈现“高智商”“职业化”趋势,以内部管理层次和“风控”机制逃避监管和侦查。证券期货犯罪中金融从业人员涉案的达66%,本科及以上学历达76%,这类人员有较强的规避监管和反侦查意识,如一些“职业化”的犯罪团伙设置风控“专人专岗”、构建内控流程、形成机制化的操作准则以逃避监管和侦查。更有甚者,会主动研究监管措施以调整自身犯罪手法,犯罪人员的“专业性”成为指控犯罪的障碍。
复合型犯罪频现,多种类型操纵市场行为交织。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出现多种类型操纵行为交织情况,不仅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股票的操纵行为,还存在发布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采用集中发布、拖延发布等方法控制信息披露时点、节奏的操纵行为。日趋复杂的犯罪手法,给刑事侦查和司法认定带来新的挑战。
犯罪分子将私募基金作为证券期货犯罪的账户“提供者”、资金“放大器”和操盘“熟练工”,出现私募基金嵌套FOF基金刑事犯罪案件。相关案件显示,私募基金作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犯罪的“帮凶”,逐渐被当成违法犯罪的账户“提供者”、资金“放大器”和操盘“熟练工”。特别是近期出现的利用私募基金嵌套FOF基金(Fund of Funds),由出资方、操盘方、资金中介三方相互配合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新型案件。
监督制约机制有不足
《白皮书》对案件中反映出监督制约机制不足、适法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
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内控治理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提升。并购重组仍是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的重点发案领域,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部分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公司内部机制存在漏洞,极易发生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案件。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的情况仍有发生,显示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有待完善。
证券期货犯罪的黑灰产业链可能卷入金融从业人员。在多起案件中,金融机构投资经理以管理的金融机构自营资金或者公募基金资金,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人员提供“锁仓”服务,甚至接盘被操纵的股票。此外,私募基金虚构投资项目、募新还旧、降低合格投资者门槛、违规改变募资用途、抽逃转移资金等变相非法集资的案件也呈多发态势,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司法机关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作有待强化。证券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因司法办案机关与证券交易所尚未建立即时信息互通机制,可能会造成证券交易所无法及时获取案件信息,进而难以对涉案上市公司是否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进行有效监管。
行刑衔接的时效性仍需进一步优化。司法实践中,部分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经证监部门前期行政稽查、行政处罚后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隔时间较长,可能导致部分关键证据无法调取,增加案件办理难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寻求更加顺畅的衔接方式,以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
指控证明犯罪及适法专业能力需要提升。随着犯罪手段翻新,区域首例案件频现,以及证券犯罪背后的资金掮客、技术黑客、股市“黑嘴”、造假中介等黑灰产业链日益凸显,法律设定标准的概括性、滞后性及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增加了法律适用难度,司法机关全链条精准打击犯罪的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检察机关对策建议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白皮书》提出以下建议——
坚持零容忍、全链条、全方位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重大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持续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力度。抓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压实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看门人”职责,通过高质效办案,向市场释放“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探索创新金融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内部整合、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造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立体化追责、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上海样本”。统筹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加强行刑衔接信息前置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的执法司法合力,更好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
推动上市公司风险防控和行业自律管理。结合监督办案,与监管机关、自律组织协同配合,协助把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法务等在风险防范、规范运营、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加严格的信息形成、保密、披露制度,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加强诉源治理、有效预防犯罪。
健全侦查、检察、审判和金融监管协调配合,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发挥好最高检驻证监会检察室首创的案件交办制度的优势,通过提前介入、综合履职、会商研判等方式高质效办理各类案件,以法治手段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强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法院、专业院校、研究机构及证券新闻媒体等协作配合,整合优势侦查、检察、审判、行政、学术资源,形成精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格局。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坚持建强建优队伍,围绕办案需求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针对在办的新类型案件,对法律适用标准、行为手段认定、犯罪金额计算等方面深入学习研究。以筹备第二届“京沪深三地证券期货犯罪检察研讨会”为契机,聚焦证券期货犯罪办案领域热点和焦点问题,以首案探索、专题研讨等方式探索惩治预防证券期货犯罪新模式。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