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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入寻常百姓家
张老伯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照顾自己多年的小女儿继承,但因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日期与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日期不一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张老伯的遗愿最终未能实现。
张老伯育有一子两女,长子张大某、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张老伯的老伴早年病故,张老伯一直独自生活。张老伯名下有一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其老伴病故后张老伯一人出资购置,目前市场价值300余万元。2015年起张老伯身体每况愈下,小女儿张某乙便搬来与父亲同住,悉心照料老人的饮食起居。长子张大某常年在外地做生意,逢年过节偶来看望,但平时对父亲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长女张某甲嫁在本市,与父亲来往不多,偶尔电话联系。张老伯心里清楚,三个子女中唯有小女儿最为孝顺,便多次在亲友面前表示,自己百年之后要将系争房屋留给小女儿。
2019年3月的一天,张老伯请邻居老李和老同事老王到家中,口述遗嘱内容,由老李执笔代书。遗嘱载明:系争房屋在张老伯去世后由小女儿张某乙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争议。老李将遗嘱全文念给张老伯听,张老伯表示无误后签名捺印,老李和老王亦分别在遗嘱上签名。然而,张老伯签名时注明的日期是2019年3月15日,而老李代书签名的日期写的是2019年3月16日,老王见证签名的日期写的也是3月16日。据老李后来回忆,当天他到张老伯家中时已是傍晚,因张老伯签名后感到疲惫,老李便打算次日再将遗嘱誊写一份正式的文本,故签名时随手写了第二天的日期,而老王也跟着写了同一日期。当时在场人员均未注意到这一日期上的差异。2021年8月张老伯病故。张老伯去世后,张某乙拿出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张大某和张某甲不予认可,认为遗嘱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双方协商不成,张某乙遂将兄姐诉至法院。
张某乙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属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其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应当在同一份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同一日期,以证明遗嘱系遗嘱人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所立。本案中张老伯签名日期为3月15日,代书人老李和见证人老王签名日期为3月16日,日期不一致,无法确认遗嘱系遗嘱人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时所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重大瑕疵,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鉴于张某乙对父亲尽了更多的照顾义务,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后张某乙委托我们代理诉讼。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与我们的分析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人签名日期与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日期不一致,不能确信遗嘱的真实性,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某乙虽未能按遗嘱继承系争房屋,但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充分考虑了张某乙对张老伯所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因素,在份额上予以了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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